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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國家政策要求,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效應和產業培育作用,規范湖南湘江新區產業發展基金運作管理,激發基金投資活力與擔當作為精神,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制定并發布《湖南湘江新區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及《湖南湘江新區產業發展基金投資運作盡職免責辦法》。
一、目標任務
錨定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 核心原則,通過構建規范化、市場化的產業發展基金管理體系,強化財政資金對新區 “2+4+N” 現代產業體系的精準支持;同時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基金管理相關主體敢為善為,推動產業發展基金在培育新質生產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完善產業鏈生態中發揮關鍵作用,助力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湖南湘江新區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共七部分34條。一是總則。介紹產業發展基金分類,引導基金由新區財政、國有企業等出資,包括人才支持基金、科創引導基金等五大類型,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投資形式包括參股子基金、直投基金等;市場化基金資金來源不限,重在取得投資收益,兼顧支持新區產業發展。二是管理機構及職責。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由新區基金委員會、新區基金委員會辦公室、出資人代表、受托管理機構共同組成管理體系。三是運作管理。引導基金重點投向新區“2+4+N”現代產業體系。受托管理機構可提取管理費,引導基金可設置激勵約束機制和讓利機制。市場化基金由新區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決策流程包括國有企業提出申請、基金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基金委員會決策。四是基金退出。產業發展基金一般按照協議約定方式退出,收益分配和虧損負擔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協商確定。引導基金退出形成的投資凈收益,扣除上繳財政和留存部分后,用于滾動投資;市場化基金的退出資金按相關規定管理。五是風險控制。引導基金的資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產業發展基金不得從事擔保、抵押、投資二級市場股票(重大項目專項基金除外)等業務,以防范風險。六是監管與考核。新區基金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引導基金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審計評價,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七是附則。介紹了政策適用行政區域范圍等。
《湖南湘江新區產業發展基金投資運作盡職免責辦法》共10條。一是盡職免責適用范圍。包括新區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全過程,適用對象包括新區基金委員會、新區基金委員會辦公室、出資人代表、受托管理機構四個層級的相關人員。基金相關人員應正確履行職責、遵循決策程序、規范工作流程、確保有據可查且未謀取個人私利。二是免責情形與不予免責情形。符合盡職要求,在基金運營管理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實現預期目標、出現偏差或基金虧損的,不作負面評價。但若未建立并執行風險管理制度、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未嚴格遵循決策程序等導致基金總體凈虧損的,不予免責。三是免責認定程序。由基金相關人員或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新區基金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審計局、紀檢監察工委參與啟動盡職免責調查程序,經新區基金委員會集體決策后給予建議,由紀檢監察工委予以免責認定。
三、出臺意義
兩個政策的出臺是新區落實國家關于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對原有基金管理體系的系統性升級。政策通過明確引導基金與市場化基金的分類管理規則,構建“決策-管理-運作-退出”全流程規范體系,實現財政資金“精準滴灌”與產業導向的有機結合,有效放大資金杠桿效應;同時以盡職免責機制為抓手,厘清責任邊界、鼓勵擔當作為,破解基金投資中的“不敢投、不愿投”難題。兩項政策協同發力,既為產業發展基金運作提供“制度規范”,又為基金管理人員注入“干事底氣”,對優化新區產業投融資生態、培育壯大“2+4+N”現代產業體系、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具有重要支撐作用。